拘留15天,罚款两千元,只因他做了这样一件事…
近日,松山区公安分局辖区交警在执勤点对一辆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,要求驾驶员出示相关证件,驾驶员支支吾吾,表示自己没带驾驶证,身份证也没带,见司机行迹可疑,民警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。
经民警对该驾驶员进行网上核查,结果显示:违法未处理、扣留、吊销。在进一步询问过程中,驾驶人交代,自己名叫张某,林西人,2015年4月因醉酒驾驶出了事故,被处以拘役3个月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,当日心存侥幸,驱车从松山区赶往林西,被交警查获。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张某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15日,并处罚款2000元的严厉处罚。
本案中,给予驾驶人张某的处罚,在源头上减少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,本质是为了加强对其本人和其他人的安全教育,是对司机本人的负责,更是对所有道路参与者的负责。在此,也希望广大汽车驾驶人能够引以为戒,多一分自律,对自己负责,对身边的人负责,文明出行,平安回家。
学点儿法律
我国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规定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:
(一)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;
(二)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、暂扣的人驾驶的;
(三)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,尚不构成犯罪的;
(四)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;
(五)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,造成交通事故,尚不构成犯罪的;
(六)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,不听劝阻的;
(七)故意损毁、移动、涂改交通设施,造成危害后果,尚不构成犯罪的;
(八)非法拦截、扣留机动车辆,不听劝阻,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。
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、第四项情形之一的,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;有第一项、第三项、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,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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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稿/潘雅静 编辑/李岩 审核/杜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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